关于土地评估报告,仲裁庭认为,根据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市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投资的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会资评××号关于申请入资产评估报告。但是,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交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评估报告的证据,且双方并未对于合同有关出资额的条款进行修改,因此,该评估报告关于土地面积和土地作价的效力仲裁庭不予认定。
(四)关于《补充协议书》的效力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2月15日单独签订了关于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每年收取利润不低于3万美元的《补充协议书》。
仲裁庭认为,《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相违背,不符合双方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的经营宗旨,该《补充协议书》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五)关于被申请人经营与合营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问题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1997年7月25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了××省经贸厅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单独私营化工原料贸易,违反合同规定。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双方不能单独私营化工原料或与本合同有抵触的生意,以免对合营公司之利益发生冲突。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单独私营与合营公司相冲突的业务。因此,对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六)关于其他问题
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非法经营仓储西库,不允许申请人查账,不组建董事会及合营公司人事任免等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应依照共同签订的并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依法经营管理。申请人所称上述问题,有的属于合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有的属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问题,不属于仲裁庭审理范围之内。
(七)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如下:
1.关于申请人请求解除合资经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清算合营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