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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仓储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关于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付清出资额。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在出资期限内已将该投入的土地交付合资公司使用,尚未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使用,但是被申请人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直到2000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才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案合同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延迟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提出的延期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理由均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2.关于土地评估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1993年8月3日,××市政府批复申请人征用××地区非耕地19.9亩。1994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书》中约定,被申请人以20亩土地70年使用权作价20万美元出资。1995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外合资企业实物投资作价验收清单”,该清单中约定中方出资土地20亩,每亩作价10000美元。同日,被申请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及合营公司三方签订了“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该清单中约定的出资土地为19.9亩,每亩作价14.56万元。1995年8月28日,××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等评估材料出具了××会资评××号关于申请人“资产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确认土地为19.9亩,该宗地地价为19.9亩×14.56万元/亩=289.744万元。该评估报告得到被申请人上级主管机关的确认。2000年7月7日××土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确认被申请人出资的该宗土地面积为12392.98平方米。
  关于土地面积与合同规定不符问题,被申请人提出征地时南边的路段正在建设中,厂区建设中按规划要求南边代征了绿化地,厂区四周围墙留出滴水位置,故厂区建成后实际确权面积12392.98平方米。
  仲裁庭认为,××市政府批复被申请人征用土地19.9亩,根据××市政府××政发(1989)105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暂行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留出绿化地和滴水位置后导致批复与实地面积有误差,其理由是比较客观和合理的。实际上,被申请人已将该宗土地交付合营公司使用,并未影响合营公司的正常经营,只是实际交付使用的土地面积与合同规定有误差,且该误差数额不大,并不影响合营公司的成立和经营。因此,在该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实地面积(12392.98平方米)确定被申请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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