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收款56163美元;
5.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6.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7.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会计师审计费50000元。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
1994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书》和《合资经营××公司章程》,双方于1995年2月15日单独签订了关于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每年收取利润不低于3万美元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得到了××市统战部的认可和担保。但是,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严重侵害,具体事实是:
1.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虚假出资,迟迟不办理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过户手续。
申请人于1995年8月前分两次缴清20万美元出资额。被申请人却迟迟不办理投入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过户手续,自1995年2月22日至2000年7月7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手续。××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1月16日出具的《报告书》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月2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均提示被申请人投入的场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被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
1995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的《中外合资企业实物投资作价验收清单》确认被申请人的出资土地为20亩,单价为1万美元,总金额为20万美元。可是1995年8月11日由被申请人出资单位盖章,Z先生以合资公司总经理名义单独一人签字,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中,确定被申请人的出资土地为19.9亩,单价为人民币14.56万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89.744万元。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中将被申请人的19.9亩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89.744万元,其中将人民币1660000元作价20万美元,余款人民币1237440元作为合资公司的往来款。
3.被申请人不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土地使用权。
2000年7月7日,被申请人正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其土地使用面积为1239298平方米,折18.5895亩,与合同规定相差1.4105亩。
4.未经申请人同意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擅自借用合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合营公司西库。
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借用合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合营公司西库,储存化学危险品。
1998年3月4日,被申请人以合营公司名义签署委托书,委托××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合营公司东库、西库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当申请人收到《影响报告》时,才知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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