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仓储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1年4月2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L先生(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J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8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68条的规定,于2000年9月12日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并于2000年12月19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及仲裁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开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4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资经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双方投资总额为5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申请人以现汇20万美元投入,占50%;被申请人以20亩土地70年使用权作价20万美元投入,占50%。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双方按出资比例,付清出资额,逾期未缴或少缴的一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1994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1995年2月22日,合资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1.解除合资经营合同;
2.清算合营企业;
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投资本金20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