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12月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北京市××厂(以下称申请人)和香港A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合同乙方)于1997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北京××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原合同)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香港B(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8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2000年3月20日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0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寄发了仲裁通知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出了管辖权抗辩。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抗辩提出了反驳意见。
仲裁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于2000年4月28日对本案作出了《管辖权决定》,该管辖权决定如下:
1.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于2000年6月2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并于2000年8月10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仲裁代理人和被申请人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月18日,申请人(甲方)与原合同乙方签订了“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1997年4月16日,该合同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生效,1997年7月10日,合作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原合同中规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1829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49万美元。甲方以19447平方米厂房所有权、折价367万美元出资,原合同乙方以现金382万美元出资。合作期内,前三年(自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原合同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缴生产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职工安置补偿费等费用150万美元,每3年递增5%,达到200万美元时不再递增,如因市场变化致房屋租价涨跌超过20%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但是变化最大不得超过正负20%。原合同乙方自1997年7月1日起为向甲方交付上述补偿费的起始时间。每季度缴纳本年度应缴各项补偿费总额的1/4,于每交纳月的15日前交付,如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外,应支付10%违约金及利息。超过半年未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原合同乙方除按期向甲方交纳应缴补偿费外,甲方不再从合作公司分得或提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