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房地产公司出资不足、擅自担保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7月1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
1999年11月2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和仲裁员名册。但上述文件被快件公司以“地址错误”为由退回仲裁委员会。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新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次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上述文件,该文件又被快件公司以“多次派送无人”为由退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上述文件应视为已有效送达给被申请人。
2000年3月16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本案的组庭通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定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后,决定于2000年4月27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00年3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本案的开庭通知。
仲裁庭如期于2000年4月27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对本案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派人出席上述庭审,亦未申明理由。
开庭后,申请人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和补充意见及证据。
2000年5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00)贸仲字第××××号函,告知被申请人本案开庭审理的情况,随函向被申请人转送了申请人于开庭后提交的书面材料,并通知被申请人:如对本案有何异议或意见,请于2000年6月20日前一式五份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寄至仲裁委员会。逾期,仲裁庭不再接受被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并将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书面文件。
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书面材料,并依据法律,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