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承认合资公司出现亏损,并同意终止合资合同,但合资公司出现亏损的原因在于申请人
1.根据合资合同的规定,合资公司每年生产纽扣40000万枚,70%的产品外销,30%的产品内销,申请人负责打开外销渠道。但合资公司只在1994—1995年间做过一笔生意,销售额只有6.50万元人民币,其他外销渠道申请人未曾打开,根本达不到产品外销70%的生产目标。
2.与其他同期国内同类机器设备相比,申请人出资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除一台发电机组、一部变压器、一辆轿车尚可运转外,其余均无法使用。
3.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从国外运抵国内到安装共花了9个月时间,因时间关系失去了当时比较有利的国内市场,运抵后成本又开始回升,无利润可言。又因主要铜镀亮机等重要设备无法使用,延误时机,无法及时提供货物,导致一再亏损。
4.按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将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进入运营。但申请人第一次派员就因故半途而废,后又派香港技师调试三次,均未成功,致使大部分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无法正常生产。后被申请人找国内其他技师才使部分设备运转,但后来又因零部件故障无法修复,设备只能闲置。
综上,申请人应对合资公司的亏损负主要责任。
(二)被申请人同意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但在清算前,申请人应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还应共同承担合资公司从始至终的债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债务。申请人在清算之前应将因1996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而取得的2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被申请人,因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生效,所以股权没有变更。
被申请人要求终止合资合同,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之前,申请人应将未能生效的股权转让款2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时明确表示放弃其反请求,在以后也没有办理反请求的相关缴费手续。
被申请人在开庭后补充答辩称:
1.申请人不按合资合同履行产品的外销义务,造成公司亏损严重,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报批,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申请人仍占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因此,申请人应返还20万元人民币转让款。
3.因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生效,故合资合同仍有效,申请人仍应承担合资合同中的义务。申请人在1997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的代表陈××出具授权委托书,说明申请人愿意承担以后的债权债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