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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兴建商住大厦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公司宣告解散时,应依法律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公司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由甲方保存。(第45、50条)
  (十三)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即时将事故的情况电告合作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作违约论。(第5l条)
  (十四)违约责任
  1.由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履行的不确切,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构成违约。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违约的一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的经济损失。
  3.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批准生效后将抵作乙方首期的注册资金,若乙方违约,则不予退还。如果甲方违约,则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若××市有关审批机构不批准本合同,甲方需向乙方退回20万美元保证金及其利息。
  4.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注资,每延迟二个月则按该期应注资金额罚1%。(第52、53、54、55条)
  (十五)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如果本合同签字日期后由于颁布新的或改动后的中国及××市的法律、条例、规定或政策而使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利的重大影响,则双方应迅速互相协商并尽其最大努力实施任何必要的调整以维持各方原可获得的经济利益。(第56条)
  (十六)合作双方同意,合同附件、拆迁承包合同及公司章程,与本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第58条)
  合作合同及其修改合同还对设备材料的购买、销售、出租、物业管理、外汇、设计和施工、财务、会计、税等作了规定。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定: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应为《修改合同》——仲裁庭注);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29203300元(折港币121112954.63元)及港币35008161元(折人民币37346706.15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投资利息经济损失港币24020028.38元(从1998年4月1日计至1998年12月31日),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5O77189.14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1999年6月25日,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补充之一),将申请事项第3项变更为:
  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000元。
  1999年7月5日,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补充之二),请求补充如下申请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其已收取的道路拆迁费16999700元。
  1999年7月21日,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补充之三),请求将(仲裁申请书)申请事项第2项、第3项合并变更如下:
  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55200000元,港币35008161元(折人民币约:37350000元)。
  其他申请事项维持不变。
  1999年8月19日,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补充意见”中,将提出的请求事项列明如下:
  (一)裁定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修改合同。
  (二)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5520万元,港币35008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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