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甲、乙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1.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和进行工程建设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批准合同、登记注册、领取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办理楼宇预售手续等事宜。
(2)负责提供开发范围的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及时为合作公司领取土地使用证。
(3)办理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所需的申请报批以及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4)负责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及场地平整工作。(原合作合同规定: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首期注册资金后18个月内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完成三通一平)
(5)协助合作公司办理进口物资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联系办理通水电、煤气、排污、电讯、道路等。
(7)协助合作公司按售房进度办理房屋产权证。
(8)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
(9)协助港方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差旅手续。
(10)协助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2.乙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投入注册资本并按合作公司项目发展需要和工程建设进度投入建设资金,以及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投入20万美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负责接××市规划部门要求,提供设计方案。
(3)协助申请设立合作公司,工程报建等事宜。
(4)协助合作公司在境外选购材料,设备等有关事宜。
(5)接受合作公司委托,负责在中国境外销售物业。
(6)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11条及修改合同)
(七)1.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2.合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设两名,由甲乙方各委派1名。
(八)1.大厦用地范围的拆迁工作由合作公司委托给甲方代办,并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拆迁安置的费用由于原定需拆迁安置的面积减少2000多平方米,所以拆迁金额相应调整,由1.672亿港元减少为1.5亿港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合同第3条)
2.市政建设配套费待设计方案确定后按实际需要支付。
(九)本项目通过出售及出租经营的收入,除去建设中成本费用和税金后先偿还乙方用于投资的外汇本金和利息(注册资本不计息),剩余的利润,按甲方占20%、乙方80%的比例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由合作公司支付。(修改合同第6条)
(十)合作公司期满结束时,应依法清算。清算后的办公用具,车辆等归甲方所有,剩余的房产及其他资产则按收益分成比例原则分归甲方所有。(第45条)
(十一)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47条)
(十二)1.合作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应予以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因不可抗拒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恢复经营。
(3)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4)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5)甲方没能力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拆迁安置和三通一平。
在本条第(2)、(3)、(4)项情况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应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部门批准。
在本条第(4)项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本条第(5)项情况下,只有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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