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兴建商住大厦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2月3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兴建××广场×侧商住大厦合同”(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9年1月2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名仲裁员于1999年4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7月5日上午9时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依仲裁规则经征求双方同意后对本案争议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1999年12月31日,仲裁庭作出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12月8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于中国××签订了合作合同。1997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之修改合同(下称“修改合同”)。上述合作合同及其修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作双方同意在中国××建立合作经营企业:××市××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条、第三条;如不注明,均引自合作合同,下同)
(二)合作公司经营目的:
1.为××市的发展建设引进更多的外资。
2.为境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侨眷及国内外各界人士在××提供商住楼宇及配套服务设施。
3.满足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
4.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现代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第6条)
(三)建设规模及资本构成
1.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广场×侧D座商住大厦。
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
建设面积:约73000平方米,最后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2.资本构成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约4380万美元。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460万美元。(第8条)
(四)合作双方的合作条件:
1.甲方:
(1)以提供××市××广场D座××路延长至××路以西,南至××路,北至与E座分隔的马路中心线,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4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合法有效凭证为合作条件。建设面积以市规划局批复为准。土地使用期:商业用途40年,住宅用途70年。
增加总投资额1890万美元,即由原来的4380万美元增至6270万美元。增加注册资本756万美元,即由原来的1460万美元增至2216万美元。所有增资的注册资本部分由乙方全部负责以等值外汇投入,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由乙方负责筹措(修改H同第二条)。
2.乙方:
以提供建设所需的资金(包括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市政配套费以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作为合作条件。(修改合同第1条)
(五)出资期限
乙方缴付出资,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1.合作合同经双方签字后15天内,乙方缴付20万美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乙方注资220万美元(包括已付的20万美元履约保证金)作为首期注册资本。其余按项目发展需要投入,最后一期注册资本在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投入。增资部分须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年内投入完毕(修改合同第1条)。项目总投资最后一期资金在土建工程开始后3年内投入。缴清注册资本后,合作公司可按××市房地产抵押法规定办理抵押贷款,并可用所有预售商品房的收入作为建设的费用。如不敷需要时,由乙方自筹,按项目发展需要和工程的建设进度投入。(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