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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和承包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作经营和承包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2月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5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位仲裁员于1998年7月9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8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1999年1月29日和6月21日,仲裁庭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和法人代表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了庭审调查。
  双方均表示有调解的意愿,但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1999年4月8日、9月28日,经仲裁庭的两次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同意延长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本案裁决期限最后延长至1999年12月9日。
  1999年12月9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9月20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在××省××县××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仲裁庭注)(第2条)。
  2.合作的目的是: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原则,发展××县旅游事业,改善××县投资环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使合作酒店取得最大限度的合法经济利益(第5条)。
  3.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客房、餐厅、商场、酒吧、歌舞厅、商务中心、美容、健身及其他服务。
  4.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800万元人民币。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38%,以土地1400平方米的使用权折值人民币16万元和现金1048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乙方占62%,投资1736万元人民币(按出资日外汇牌价以港元折算投入)。
  人民币流动资金可由合作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息由合营公司负责,可纳入经营费用内列支(第8、9、10条)。
  5.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有优先购买权。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11条)。
  6.甲、乙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而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将提供的合作条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合作公司。
  (3)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4)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协助甲方办理合作公司的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提供使用的合作条件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
  (3)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4)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12条)
  7.合作公司在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合作公司所得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及提取3项基金后,按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配,并以此比例承担亏损责任(第13、14条)。
  8.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9.合作公司所需装饰材料、设备及零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必须从经济、技术上择优选购,其品质规格、使用性能及其他技术条件应符合公司的要求,价格公平合理,由董事会协商核定、委托乙方购进的设备,需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其价格须经甲方确认(第21条)。
  10.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为20年,自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作公司合作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满前6个月,如有一方提议,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合作期方可延长,本合同继续有效。合作公司合作期未满,任何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均须提前3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提前终止合作,解除合同。
  合作公司合作期满清算后,剩余财产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合作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35、36、37、38条)。
  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应提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46、47条)。
  合作合同还对筹备与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同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3年7月5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下称1993年承包协议)。1993年承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承包经营期限10年。自1993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之前1年,双方再另行商讨新的经营方案。
  2.承包期间,乙方每月应付还甲方实际投入××××大酒店出资额1.85%的利润,并逐年递增0.03%,即第一年月承包额为出资额的1.85 %,第二年每月为1.88%,第三年则为1.91%,并逐年依次类推,至第十年月承包额升至2.12%止。
  3.乙方应于每月8日前付还甲方上1个月的应得利润。如乙方未能按期付还甲方应得利润,滞纳金额逾期1个月内每天罚息1%,超过1个月以上每天罚息2%,连续2个月未能按期付还甲方应得利润,除收取罚息外,甲方有权中止承包经营协议。
  4.承包经营期间,除付还甲方承包额外,其他一切费用及亏盈概由承包方负责。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依法纳税。
  5.承包方拥有××××大酒店经营管理自主权,甲方给予支持。
  6.双方共同投资的××××大酒店的财产,报废或转让时须经双方确认或同意。
  7.双方出资额根据××××大酒店实际总投资按双方于1992年9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双方出资比例计算。其中:乙方以外汇投入部分,按投入时外汇调剂市场的价格折成人民币计算。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外汇平衡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8.××××大酒店投保的保险费,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摊,赔偿费用于酒店修复。
  9.因不可抗力而影响经营,参照原合同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45条条款执行。
  10.开业前酒店及××山庄财产由双方派代表进行全面登记造册确认。
  11.××山庄按分期投入,分期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甲方出资额利润。
  12.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6年4月24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下称1996年承包协议)。1996年承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承包经营期限5年。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本合同期满之前三年,双方再另行商讨新的承包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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