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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精密文具厂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从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厂房及配电设备尽管由被申请人提供,但合作公司仍应向其所有者×村委会缴交租金。对这一点申请人自始就十分清楚。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合作合同洽商阶段,申请人曾派B先生(系申请人法人代表D先生的父亲,任合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多次考察该厂房(当时即将竣工),并参与×村委会洽商租房条件。(2)在申办合作公司时,×村委会出具了一系列该厂房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3)被申请人系××街道办事处下属×村委会所属之集体企业,×村委会将其所有之厂房、土地及配电设备提供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用于与申请人开办合作公司,应视为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权利提供合作条件。基于上述关系,×村委会委派村委干部E先生与被申请人法人代表A先生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方董事参加合作公司董事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是有区别的,后者按作价公式计算,一般反映了场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而前者未经严格计算,未能反映真正价值,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合作公司向场地所有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在本案中则体现为厂房租金。是本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5)对租金由合作公司支付这一点,申请人一直无任何异议,而且在合作终止协议草稿及其他多项协议中,还明确应由合作公司承担支付租金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申请人当时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是看中了被申请人原有的商业信誉、经营管理经验、市场销路和技术。这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由于契约型合营企业的特点,被申请人拥有的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未在合同中作为其出资作价列出是很正常的。就连合作公司使用的“把握”牌商标,也是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更何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合作后二年半即可回收投资,而实际上的经营业绩更不止于此,对于申请人可谓是一项有利的投资。可见,合同中双方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根本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从合作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申请人依约及时提供了厂房及配电设施,×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将××工业大楼一至二层1530平方米厂房、1800平方米土地(合厂房占地)及有关配电设施提供给被申请人,用于与申请人开办合作公司,使用期限为10年。
  反观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其本应提供现金46万港元及机器设备等354万港元,共计400万港元。但申请人自合作公司成立后,至1992年5月仅投入现金3万港元及设备共计133.6万港元。在出资时间上已逾期,在金额上则尚有266.2万港元未到位。根据合同第45条,申请人未按时注资,应支付应缴出资额3%的违约金,被申请人有权按合同第44条规定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以应收款439139元及销售成本等174144.20元,合计613283.20元作为虚假投资额。但依合作合同被申请人并无提供资本金的义务,只是在申请人严重违约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维持合作公司,不得不自掏腰包垫付巨额资金,仅在1992年上半年内就代付支出1486612.14元。此金额扣除被申请人在1992年内的代收货款873328.94元,余额为613283.20元。这笔金额双方已多次确认并应偿还被申请人。
  (二)关于侵占货款、虚报账目和非法支取业务费问题
  申请人指称:
  1.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A先生在担任合作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务制度,侵占合作公司的资金,并造成大量货款债权的流失,造成合作公司出纳F贪污了十多万元。从1994年到1996年8月止,由A先生已销售的货款,尚有2080431元的债权尚未收回,现经查证实其非法侵占3笔货款共计523187.30元。(1)从1994年8月3日到1995年7月31日止,据合作公司和被申请人送清单核算,共发9批美工刀、工具刀等文具物品订货款642257元给××市××文具有限公司。A先生从中收回货款198000元未交给合作公司财务科,私自存入其妻G的01—1204720账号的活期存折。1996年6月结账后,A先生才将该存折交原出纳H、会计Ⅰ入账保管(但存折有密码不能动用);(2)从1996年1月9日到1996年5月24日共发给××市××文具有限公司4批文具共计货款210340元,A先生收回该货款后,即存入其01—1215632账号的活期储蓄存折,至1996年9月11日才将存折复印件交给出纳H、会计Ⅰ入账。该两笔货款共计408304元,至今仍被A先生夫妻非法占用。直到A先生离厂,1996年9月11日出纳H、会计Ⅰ才将该存折复印件报给董事长。(3)从1994年4月到1994年12月先后发给××省××金兴厅5批文具共计货款114883.50元,据××金兴厅1997年7月13日的证明,该货款大约在1995年1月份全部结算清楚,货款已汇给A先生,但财务科至今仍未收到货款。除此之外,尚有1557247.00元的货款,由于A先生拒不提供拖欠货款的详细情况,至今无法追回和查清,A先生应负有失职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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