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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化工有限公司争议再次仲裁案裁决书

  7.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8.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可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9.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993年11月18日,合营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1994年10月20日,××市外资主管部门以“×外管资字(1994)第××号”文批准了本案两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和××市××轻工机械厂四方共同签署的“××化工有限公司增资重组协议书”,该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原合同的投资股东变更为甲方:A、B(申请人),乙方:C(被申请人)、××市××轻工机械厂。
  2.同意合营企业的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400万元。甲方占65%,计人民币260万元,其中A占40%,计人民币16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B占25%,计人民币100万元,以原投资的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乙方占35%,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C占22.5%,计人民币90万元,××市××轻工机械厂占12.5%,计人民币50万元,均以人民币出资。
  3.同意厂址变更到C(被申请人)内。
  4.同意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西咪替丁、纺织助剂。
  5.同意合营企业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四溴双酚A300吨,西咪替了100吨,视市场变化而改产其他产品。
  6.同意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变更为: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7.除以上变更外,其余均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执行。
  1995年11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化工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被申请人有延迟注资的情况。
  重组后的合营企业首届总经理由被申请方法定代表人担任,副总经理由申请方代表担任。由于合营企业新开发的西咪替了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滑坡,导致该产品生产严重亏损。在合营企业陷于困境的情况下,1995年4月18日,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合营企业由被申请人独立经营,申请人不参与管理,被申请人在随后的两年内将申请人投入的260万元股本金中的240万元分期分批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将24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承包经营协议于1995年5月1日起生效,期限为10年。随后,合营企业由被申请人单方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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