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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化工有限公司争议再次仲裁案裁决书

  第六,被申请人之所以不肯支付剩余的70万元股份转让款,是因为被申请人在接管合营企业后为合营企业偿还了40多万元的外债,合营企业尚有70多万元的产品销售不出去,合营企业的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单独承担。
  被申请人明确了其要求申请人补偿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为人民币4.5万元。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法律的适用
  本案争议所涉合同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项下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本案开庭审理的调查,仲裁庭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1993年11月1日,××市外资主管部门批准了××市××工业联合公司的“关于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11月9日,又批准了其“联合可行性研究报告”。1993年11月11日,××市外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了××市××化工橡胶厂(甲方)与本案第二申请人B(乙方)1993年10月28日在深圳签订的“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该合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22.7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17万元,甲方出资45%,计美元7.65万元,乙方出资55%,计美元9.35万元。
  2.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年产300吨。
  3.甲方以现有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配套设施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出资;乙方以现汇出资。
  4.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办理合营企业的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等事宜,按规定出资,协助招聘当地中国籍的员工,协助办理境外工作人员的签证等手续,协助合营企业进出口报关,协助在境内购置设备、原材料等必要工具,负责设备等的运输和国产设备的安装等,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按规定出资,负责合营企业30%产品的外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6.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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