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牄鈧偓閵嗏偓閸氾拷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閸欐瓕鈧啴顣芥惔锟�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濡楀牅绶ョ搾瀣◢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
合作举办啤酒城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7月16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说明,认为××特审报字[1999]第××号审计报告中1998年1月份起至1999年4月被申请人欠付场地使用费不准确,说明如下;
  “1.我司于1997年11月28日与××啤酒城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根据该合同规定,我司从1999年4月1日起每月向对方收取××大厦三楼租金人民币6万元(60000元)。故此项业务应予考虑。即在 1998年‘××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已收款’项中扣除540000元(60000元×9个月)。故此,该公司1998年实欠二楼场地使用费:
  1484640元[181200×12×(1+10%)-1447200-540000]。
  2.1999年1—4月,我司应收取××大厦三楼租金人民币24万元(6×4),该司实付142085元,尚不足于抵付三楼租金。故该司实欠1-4月二楼场地使用费877008元[199320×(1+10%)]。
  3.综上所述,该司实欠1998年至1999年1-4月二楼场地使用费2361648元。
  4.审计报告中对我公司合作经营期20年应改为50年。”

二、仲裁庭意见



  (一)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本案的合作合同可适用法律,包括处理本案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内地法律。
  (二)关于合作合同
  本案证据材料和庭审调查情况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8月18日签订了“××啤酒城有限公司合同书”。1995年9月6日,××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合同生效,1995年9月12日合作公司申请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据此,仲裁庭认为,鉴于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生效,该合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申请人在合作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作合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该合作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1.申请人提供1208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作为合作条件,被申请人投资100万美元作为出资和合作公司注册资本;2.合作公司由被申请人单方负责经营管理,并独立承担合作公司经营盈亏和风险责任;3.申请人在合作公司以收取场地使用费作为固定回报,其中包括:(1)每月的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181200元,从1996年1月1日起计;(2)从1998年1月1日起,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3)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纳场地使用费1个月即人民币181200元,在1996年1年内只向申请人交纳场地使用费11个月,即1996年1月份被申请人免交场地使用费。(4)每月的场地使用费的支付时间为当月10日前;(5)合作合同签订后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场地使用费按金人民币543600元,合作期满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对合作公司到期不能支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追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堝悓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銆€銆€銆€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