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作举办啤酒城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甲方提供经营场地的合作条件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天内交付,乙方的出资和设备应在企业法人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乙方缴足出资及设备后,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书。
  4.无论合作公司盈亏,合作公司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乙方对合作公司应付甲方的下列费用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甲方有权向合作公司的乙方追讨:(1)每年的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肆仟肆伯元整(小写人民币2174400元),平均每月为人民币壹抬捌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81200元),从1996年1月1日起计。(2)从第三年即1998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每月的场地使用费的支付时间为当月的10日前。(3)合作公司使用的水费、电费、空调费、电话费、大厦管理费等由乙方按每月实际使用数额计费,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4)由于乙方所订购的设备需时较长,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乙方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缴交场地使用费1个月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81200元)。并在1996年1年内只向甲方缴交场地使用费按11个月计算,即1996年1月乙方向甲方免交场地使用费。(5)签订合同10天内,乙方付给甲方3个月场地使用费按金人民币543600元,合作期满退还乙方。
  5.合作公司缴交上述费用后的可分配利润乙方占100%。甲方以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形式参与分配,但甲方的分配收入不受合作公司的盈亏影响。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合作公司或者是乙方均无权将所有权属甲方的合作使用的场地予以抵押或清偿债务。合作公司期间,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对合作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公司的亏损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等均不受合作公司亏损的影响。
  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1995年9月6日,××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合同生效,合作公司于1995年9月12日申请办理了合作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因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深圳分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啤酒城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场地使用费人民币4041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478元的清偿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