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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膊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5月7日,本案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即本案),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4484.80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1219.82元;
  3.裁定对合资公司重新进行清算;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用。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合资合同的规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6000元,被申请人出资65%,申请人出资35%,其中,被申请人出资部分包括实物即646.24平方米的工业厂房,折人民币581616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出资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未将其工业厂房的产权转入合资公司。1995年8月,深圳分会裁定解散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于1997年12月26日出具了清算报告,到此时,申请人才认识到被申请人有未实际出资的违约行为,而且因其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依法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在1999年6月30日提交的书面答辩中称: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实际出资,不符合事实。合资公司获得批准后,被申请人按要求向合资公司缴清了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包括646.24平方米的厂房和5万多美元的现金,合资公司清算时,被申请人通过竞买的方式重新获得了该厂房的所有权。如被申请人未实际投资厂房,合资公司八年的生产经营是在何处进行的,合资公司清算时,清算组为何要对该厂房进行拍卖。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合资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由申请人控制经营,被申请人不仅未从合资公司分得利润,而且还承担了担保合资公司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以及支付海关追缴合资公司的关税。被申请人已于1994年5月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已经作出了公正裁决。根据仲裁裁决,合资公司依法进行了清算,清算组提出了清算报告,该报告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合资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根据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申请人尚欠合资公司的补亏款人民币188091.42元,被清算组结转给了被申请人,以抵扣合资公司欠被申请人的款项,但该笔款项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给被申请人。关于合资双方的责任,已有仲裁裁决确认,且合资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实际投资为由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赔偿的损失人民币471219.82元已在合资公司的清算中作为债权和应补亏损予以抵扣,其要求重新清算是对已裁定生效的事实重新申诉。因此,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求,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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