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营管理机构: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由乙方推荐,副经理1人,由甲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第22、23条)
10.设备材料购买:合资公司所需材料、原辅(料)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合资公司委派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价格要经甲乙双方认可,并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第25、26、27条)
11.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出资,从逾期第1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5%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6个月仍未出资,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30%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40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41条)
12.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44条)。
在履行合资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1994年5月30日,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请求终止合资合同,并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合资公司在外方(仲裁庭注:本案申请人)单独经营期间的亏损由外方承担。1995年8月18日,该案仲裁庭作出裁决:1.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资合同,合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任何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清算,视为放弃参加清算的权利,不影响清算工作的进行。2.合资公司经清算,其利润和剩余资产按合资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出资比例分享,如经清算有亏损,该亏损由申诉人(仲裁庭注:本案被申请人)承担10%,被诉人(仲裁庭注:本案申请人)承担90%。
1996年10月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关于成立××膊棉服饰有限公司(仲裁庭注:合资公司)清算组的决定”(深工商清[××]×号文件),1998年1月1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膊棉服饰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确认意见的函”(深工商函[××]×号文),正式确认了合资公司的清算报告,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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