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分两期投入,首期投入40万美元,其中设备、厂房为30万美元,流动资金为10万美元(也按比例出资,甲方出资6.5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3.53万元,乙方出资3.5万美元);第二期投入视第一期投资后生产经营情况,经董事会研究再确定。(第9条)
3.注册资本:30万美元(折人民币108.6万元)。(第10条)
4.各方投资比例:甲方占注册资本65%,金额为相当于19.5万美元的人民币投入,汇率按签订合同之日的汇率3.62元,计合人民币70.59万元;乙方占注册资本的35%,金额为10.5万美元。实际投资加比原定的投资增加或减少,可按投资比例增减。(第11条)
5.甲方投资用于购置厂房和双方认可的费用外,不足部分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投入(汇率按签订合同之日的3.62元),乙方投资用于购买的生产设备和双方认可的费用外,不足部分以现金投入。(第12条)
6.甲乙双方各自责任:(第14条)
甲方:办理合资公司的申报、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组织合资公司的厂房设计、施工、水、电供应,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和国内运输,协助合资公司在国内购置办公、交通、通讯等设备,协助合资公司在当地招聘管理、技术等员工,协助被乙方派人合资公司人员在国内的居住、工作手续,协助合资公司提供产品的内销渠道,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将其出资的机械设备运到目的地,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国外选购设备、材料等,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所需的生产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合资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国际市场信息,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产品销售:合资公司的产品外销部分占80%,内销占20%,外销部分委派乙方负责,如销售价高于乙方销售价时,也可委派甲方负责;内销部分由合资公司负责。(第15条)
8.董事会:合资公司董事会自公司注册之日起成立。董事会由4人组成,甲乙双方各委派2人,甲方担任董事长,乙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和董事如有变动,需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6条列举的主要内容),应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其他事项,可采取半数以上通过。(第17、18、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