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膊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1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膊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1999年5月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9年5月11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仲裁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加寄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199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材料。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6月1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经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9年7月28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9年6月21日将开庭通知寄送给双方当事人。1999年7月28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陈述了本案的事实,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并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作了最后陈述。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金额,仲裁庭当即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后按照深圳分会秘书处的规定对增加的请求金额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予以同意。
庭审后,深圳分会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了“补缴费用通知”。1999年8月9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代理词及补充证据。随后,双方没有再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也未按深圳分会秘书处的要求预缴增加请求金额部分的仲裁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8年2月4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膊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资合同)。合资合同中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海绵制品、喷胶棉、膊棉垫及各种服饰产品。(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