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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到位,为此双方产生严重争执,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合资合同,不能新建厂房扩充设备,依法也不能增资,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以致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合资合同第8条约定,利用甲方现有厂房,投资6个月后,开始建设新厂房。
  1995年4月27日由全体董事签字之第三次董事会纪要明确记载:
  营业目标:因第一期验资未完成及第二期生产所需增资仍在进行中,本年销售预计由7月份开始展开(因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是成立企业所需基本资金而已);
  纪要之三:确定了第二期资金投入方案:经过合资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认定第二期资金投入选用变更股权方式实现,具体方案是:被申请人55%股权变为70%,即新增投入150万美元(合计315万美元)以设备及现金方式根据生产的需要半年内全部到位。申请人45%的股权变为30%(原135万元不变);纪要之四:需要明确的问题:合资双方对公司的首次投入和部分增资到位后,须首先清理公司与其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及时兑付。
  1996年3月26日第六次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的纪要,明确记载:
  纪要之二:检讨 1995年工作并研究 1996年工作规划:鉴于第一期验资工作××厂部分未完成,目前资金皆为董事长私人借贷或由董事长担保,望尽快完成验资工作,使企业的运作正常化;设法从M公司先借一套无线电话机生产设备,待第一期投入到位、第二期投入(增资)工作完成后再自行购买同样设备或对借用设备作价归还;纪要之四:申请人首批投入及增资问题的研讨:为了使公司尽早运作起来,希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全力办理。
  1997年11月14-19日会谈纪要,申请人全体董事签名:
  纪要明确记载:规模问题,双方一致认为,合资企业应尽快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使企业能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2)由于申请入资金不到位,公司营运计划无法执行。公司欠缺营运资金,单靠被申请人独力支撑,公司陷入艰苦经营。
  因合资公司土地厂房没有投资人股,虽然被申请人已将旧厂房上地交由合营公司使用,但因申请人一直没有办理妥过户手续,验资依法不算到资,合资公司名下没有申请人的资产到位,因此造成如下后果:
  公司依法因资金不到位而不能增资。
  公司名下没有厂房、土地,被申请人不能新增设备,扩充生产规模,因此按计划应投入生产的传真机、无线电话不能如期投入生产,其他产品也不能投入生产,企业利益目标不能实现。
  因为资金不到位,公司形象受损,公司名下没有固定资产之厂房。土地,也不能融资、抵押借贷,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以致材料缺少,产量达不到经济效益规模,以致造成亏损。
  资金不到位,不能增资,不能增购设备,扩充生产产能,不能达到获利产量或者获利产品不能投资,大订单不能接单生产,小客户小产量接单销售不易而且获利也低,也是造成亏损的重要原因。
  因公司资金不到位,公司欠缺营运资金。不能增购设备,扩充产能,无法正常经营,只能依赖被申请人借款给合资公司,勉强度日,董事长W先生甚至动用被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公司之经济资源借资金给合资公司使用,截至1998年10月31日止合资公司已欠被申请人人民币9861147.55元及M公司人民币3351784.50元,两者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伯贰拾壹万贰仟玖佰叁拾贰元贰角伍分(13212932.25元)。后来发现申请人并无投资诚意,为避免愈陷愈深,才中止借款注入合资公司。
  (3)申请人是个老国营企业,合资时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在帮助申请人进行老厂改造,以致合资企业还没有生产就背上申请人员工286人之沉重负担,而且对老员工观念的改变背负重大成本损失,亦是公司亏损的原因之一。合资公司5年来亏损人民币13188752元。合资公司自成立至今已有5年,申请人对成立公司首先必须办理的入资到位手续未办,却自公司成立的第一天将原属申请人的员工包括科学仪器厂。表面处理厂及新成立之通讯厂3个单位的286位员工,立即归人合资公司,每月单是工资直接费用约需35万元人民币,4年就花掉1680万元,申请人分文未出,全部由合资公司支撑。
  合资公司因申请入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按营运计划投产,却要支付申请人大量老员工的人事薪资包袱,单此一项增加的薪资支出就超过合资公司5年来的全部亏损。
  (4)根据合资公司5年来实际经营数据分析,以实际投入经营之组成员工而言,申请人原有员工占总合资公司总员工之75.71%;以对经营结果负实际责任之课长级主要干部而言,申请人之课长级以上主要干部占合资公司总干部之90%;从投入之制造成本方面,申请人方面花掉92.44%;在造成亏损方面,可直接归属申请人的有51.23%,而归属通讯厂之48.77%部分,其责任归属大部分系申请人所属员工之未发挥应有功能所造成,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员工占合资公司员175.71%。合资公司1994年成立时,由申请人调进286人,对外招聘121人,合计407人,申请人老员工占总人数70.27%。自1994年至1998年9月,5年来公司平均规模350人,其中申请人老员工265人,占75.71%,外招人员85人,占24.29O。
  合资公司课长级以上主要干部30人,其中申请人27人,占90%,被申请人指派及外招共3人,占10%。
  合资公司自1994年成立至1998年9月,其为生产投入制造成本累计人民币32351404.31元,如依责任中心可归属申请人计有29904530.31元,占92.44%,外招部分为2446874元,占7.56%。
  合资公司自1994年成立至1998年9月,累计亏损人民币13872201.99元,如依合营企业对外三个营业部门可以划分归属,则可归属××厂(科仪厂)人民币5090960.91元,××厂(表面处理厂)人民币2016058.54元,通讯厂人民币7107027.45元,可直接归属××厂亏损占51.23%;通讯厂则为48.77%。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把1997年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的责任推给W董事长,说是W董事长答应借钱给其办理手续却不守信用。1997年3月17日申请人来函要求W董事长个人借钱给申请人办理房地产到资入户手续后,W先生即于1997年4月3日将港币140万元汇至合资公司,并通知申请人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以确保汇入款项不会被挪为它用,但申请人却回函说被申请人不信任申请人,要求借款必须汇入其公司户头才同意办理房地产入资手续,确实不讲道理又推卸责任。其实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和责任为申请人筹集房地产过户款项,只是被申请人为使合资公司能正常营运,才答应借钱给申请人入资款,而申请人仍再三推拖入资手续,以致该笔款项港币140万元,最后被挪用为发放公司之员工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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