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1996年11月6日后,由于被申请人方的原因,致使入资中断。
1996年1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双方的合作问题召开会议。会上谈到解决首期投入遗留问题的可能性时,W先生表示,愿意先行垫付办理入资时的土地出让金,待合资公司盈利之后,可从申请人的获利中扣除。上述内容由双方代表于1996年12月9日召开会议再次予以确认。
考虑到董事长W先生的承诺及继续合作的愿望,申请人立即作出反应,积极办理房屋土地入资过户的各项事宜。1996年12月11日,申请人委托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重新进行评估,1996年12月25日,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土地评估报告。1997年2月16日,申请人和合资公司共同向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提出了土地出让申请,受让方合资公司还填写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3月13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97)年第0056号文,通知申请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7年4月8日,申请人以(97)第6号文,就入资的遗留问题向总公司作了请示报告,1997年4月11日,总公司以(1997)50号文,同意申请人对合资公司的土地投入。1997年3月7日、4月18日、5月6日,申请人连续3次给W先生去函,希望W先生将垫付的出让金尽早汇入申请人账户,W先生均未答复。1997年5月13日,申请人又将拟好的借款协议传真给W先生,W先生只让他人复函“同意此条件”,此后W先生既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也未将款项汇入申请人账户。至此,由于W先生承诺垫付的土地出让金未能到位,申请人的厂房土地出让、转让事宜被迫中断。即便如此,申请人还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1998年1月16日,申请人再次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土地出让复议申请。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9801)复第003号文通知申请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这时,只要W先生承诺垫付的土地出让金一到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仍能及时办理。但W先生承诺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始终未能到位,致使入资工作再次中断。
(3)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申请人已无法办理土地厂房的出让过户手续。
①合资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5年持续发生重大亏损。1998年6月以后,实际处于停产状态,厂内职工的工资一直不能正常发放。1998年10月5日合资公司正式宣布停产。为了使申请人尽快摆脱困难,××部于1998年9月18日,由×××部长主持召开了部长办公会议,会议经过研究,同意申请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要求申请人“妥善处理好终止与××公司(被申请人)合作的有关遗留问题。”
②1998年11月15日,××部以(1998)340号文批复同意申请人改变部分土地使用性质,将包括合资公司在内的厂区土地作为非配套公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③1998年12月30日,首都规划委办公室以(1998)313号文批复同意申请人除保留2万平方米精密食品工业用地外,其余12万平方米用地由工业用地改为公建用地,局部建设住宅。按此批复,合资公司现有厂房所占的土地,将由工业用地改为公建用地。因此,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申请人已无法办理向合资公司土地厂房入资的过户手续。
(4)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限期向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通知》的说明。
1998年9月14日,国家工商局(1998)第190号《关于限期向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通知》下发后,申请人即于1998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局作了说明。1998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合资合同正在仲裁为由,再次书面请求国家i商局中止执行该文。1998年9月22日,鉴于合资双方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部以(1998)251号文正式函请国家工商局暂缓执行工商企字(1998)第190号文。
5.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造成合资公司亏损的几点原因,明显不符合事实。
(1)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关于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到位,不能新建厂房扩充设备,不能增资,以致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关于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合资双方均存在没有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即4个月内)将入资到位。被申请人也存在技术入资不到位的问题。申请人是以现有厂房、土地使用权入资,几年来,该厂房、土地一直为合资公司所使用,实际上是到位的,只是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厂房、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既有主客观的原因,也有被申请人方的原因。
其次,关于不能新建厂房扩充设备的问题。
合资公司拥有数千平方米的厂房以及三条生产线,现有厂房及设备完全有能力实现合资合同的生产规模。虽然合资合同上有兴建新厂房的文字表述,但是否兴建新厂房得从实际出发,只有现有厂房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要求时,才会开始兴建。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现有厂房、设备远未能充分利用,有两条生产线被长期闲置。因此,新建厂房只能是一种愿望,是不现实的。
办理厂房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与新建厂房、设备没有必然关系。其一,即使尚未能办理厂房、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合资公司仍可以新建厂房,申请人同样还可以继续办理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入资及过户手续。其二,在现有厂房、土地的原址上不能新建厂房,因为现有的厂房、土地不是独立的,它和其他的建筑物相依附,如果他方不同意,就不能新建厂房。其三,合资公司现址不适合永久作为生产厂房,合资双方早在1995年4月27日第三次董事会上,就达成了搬迁的共识。
第三,关于不能增资的问题。
①申请人认为,没有增资或不能增资,与合资公司的亏损没有必然关系。合资公司年年发生重大亏损,根本无法谈增资,即使是增资了,也只能是决策的更加错误。是否决定增资,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2/3以上的多数同意,并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才能生效。
②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指出,由于申请入资金不到位,公司营运计划无法执行,公司欠缺营运资金,单靠被申请人独立支撑,公司陷入艰苦经营,申请人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
申请人认为,合资公司陷入艰苦经营困境,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派任的最高决策、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合资公司负债过重造成的。几年来,即使申请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手续未能过户,但合资公司先后累计负债总额高达人民币2152.6万元。其中,仅欠被申请人及M公司的外债就高达人民币1321万元之多,当然这其中包括过高的利息。沉重的债务,加之产品落后、市场无竞争力,形成不了规模效益,使得合资公司营运资金奇缺。目前,合资公司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濒临崩溃的边缘。合资公司的沉重债务及营运资金的欠缺,怎么能说是申请人入资手续不到位造成的呢?
(2)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把合资公司亏损的原因归结于合资公司的员工,这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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