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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以及合资合同第42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是终止合资合同的法定条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再合作下去,合资公司将会出现更大的亏损。
  3.被申请人在合资公司中占有大部分股权,并实际控制合资公司的最高决策、管理、财务、营销、人事等大权,理应对合资公司的重大亏损负直接的、主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4.申请人的土地厂房自合资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为其使用,几年来,申请人一直都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既有主客观上的原因,也有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申请人已无法办理土地厂房的出让过户手续。
  (1)申请人的上地、厂房一直为合资公司实际使用。
  无论是现金投入,还是技术、设备、土地、厂房的投资,首先要看这种投入是否为合资公司所实际使用,发挥效益。因此,实际上的投入比形式上的投入更为重要。申请人的土地、厂房,自合资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都为其所使用,一直都在发挥着效益,而且,该土地、厂房从未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申请人不仅将合同规定的土地、厂房交给了合资公司使用,而且还将原表面厂、科仪厂的土地、厂房提供给合资公司使用。同时,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也已承认:“厂房、土地事实上早已交由合资公司生产使用,时间已经长达5年之久。”
  (2)几年来,申请人一直都在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才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①从公司成立至1995年12月27日,双方的出资均未及时到位。
  合资公司于1994年4月1日正式领取营业执照,按照合资合同规定,各方应在4个月内(即1994年8月1日前)完成入资。
  被申请人出资情况:
  1994年5月5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1994)第233号验资报告确认,被申请人(包括M公司)出资41.379万美元。
  1994年8月19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1994)第371号验资报告确认,被申请人(包括M公司)出资18.123万美元。
  1994年12月28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1994)第512号验资报告确认,被申请人(包括M公司)出资589262.72美元。
  1994年12月30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1994)第513号验资报告确认,被申请人出资33万美元。
  1995年12月28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1995)第516号验资报告确认,被申请人出资111448.703美元,至此,被申请人的投资在形式上全部到位。
  申请人出资情况:
  申请人上级主管单位中国××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于1994年1月24日以(1994)010号文向××部财务司作了关于申请人房屋、土地入资评估的申请报告。1994年1月31日申请人以(94)第3号文向总公司申请授权办理入资评估委托书的报告。总公司于1994年2月1日以(1994)017号文,同意授权申请人办理入资评估委托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2月21日以国资评(1993)116号文,准予申请人资产评估事项。
  1994年3月,申请人委托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3月10日以(94)第223号文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1006万元人民币,折合115.63万美元。
  1994年3月11日,申请人以(94)第4号文向总公司申请审核并报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总公司于1994年3月11日以(1994)027号文,向××部财务司就申请人评估的资产恳请××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部财务司于1994年3月17日以(1994)011号文,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确认(94)第223号文的评估结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6日以(1994)210号文,同意评估结论,对评估值1006万元予以确认。
  由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土地房屋评估中所评估的土地价为不完整的土地价(未包含该宗土地的出让金),申请人于1994年8月9日和总公司申请增加土地投资评估立项的报告,总公司于1994年8月24日以(1994)117号文,向××部财务司申请增加土地投资评估立项的报告。
  1994年9月2日,北京皇苑会计师事务所以(94)第09号,完成合资公司的第一次验资报告。1994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对申请人出资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1006万元,折合1156321.84美元,予以确认。
  1995年9月30日,申请人委托北京会计公司对土地进行评估,10月12日北京会计公司以(95)第31号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完整的土地价比原评估多261.02万元。
  1995年12月6日,申请人以(95)办字第20号文,向总公司申请资产补充评估立项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5年12月22日,以(1995)816号文,对申请人追加投资项目资产评估立项进行批复。
  ②从1995年12月28日至1996年11月5日,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入资受阻。
  1996年1月2日,××部财务司以(1996)187号文,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申请申请人追加投资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3月12日以(1996)187号文对申请人追加投资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1996年4月,申请人去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为:北京会计公司的评估资格仅限于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其评估结果虽然能被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但他不属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单位,因而,该公司的评估结论不能被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也就不能作为缴纳上地出让金的依据。因此,该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的土地出让金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不予受理,并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单位重新评估后再行办理。同时,评估结果尚需北京市土地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政府讨论确定地价。全部手续完成最少需3个月。由于这一客观上的原因,使得土地房屋入资的速度放慢下来。另外,由于办理该宗土地出让手续,约需缴纳1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而这笔款项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其筹措也需一定的时间,这一主观上的原因,也使得入资时间往后推延。对这一情况,申请人于1996年6月26日向中国××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作了说明。总公司于1996年7月25日以(1996)189号文对此事作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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