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9月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丝织厂1992年9月29日签订的《中美合资××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9年2月27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丝织厂1992年9月29日签订了《中美合资××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的××时装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申请人以20万美元现汇出资,被申请人以厂房、仓库、土地使用权等作价20万美元出资,双方出资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产品80%外销,被申请人则负责文件报批等;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申请人。被申请人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确保申请人年度分配所得,第一、二年度不少于其出资总金额的30%、第三至第五年度不少于25%,以后另议;合资终止时被申请人同意按申请人出资总额以美元现金全部归还申请人;补充协议为合资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合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后,合营公司成立。1997年3月2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了《××时装有限公司终止协议》,载明:合营公司1993年7月1日开张后,因规模偏小、购销渠道不畅而严重亏损,又无力继续经营,双方同意于3月31日终止合营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所有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
其后,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返还非法侵占的轿车(价值5万美元)一辆;(2)被申请人应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偿付申请人分配额不足部分5万美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