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游乐场及溜冰场的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的土地,在此地面的原建筑物:游乐场、办公室、游艺室、冰室,仓库等约1000平方米左右,使用权25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乙方分三期投入现金港币2000万元,在经市政府批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期投入港币800万元,主要用于综合楼的建筑,三个月内投足;第二期投入港币1000万元,主要用于游乐场的装饰及设备改造购置,一年半投足;第三期投入港币2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在两年内完成。(第8条)
5.合作双方按合同规定缴付注册资本和提供经营场所后,应由合作企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9条)
6.合作各方的责任:甲方:办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特营证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合作企业设备进口的报批等事宜,按第8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按第8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办理合作企业进口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安装事宜,承担合作企业的管理责任,协助合作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12条)
7.合作企业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利润收益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领取营业执照后第1年至第10年甲方占30%,乙方占70%;第11年至15年甲方占40%,乙方占60%;第16年至25年甲方占50%,乙方占50%。(第15条)
8.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以乙方为主,合作企业的经营性亏损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
9.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同作重大修改,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10.合作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作合同条款,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首先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第45条)
11.清算原则:(第47条)
(1)合同期满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合作企业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除上述的其他公司财产,在偿还公司债务后仍有盈余,则固定资产(不动产)归甲方所有,非固定资产(动产)归乙方所有。公司银行存款,现金盈余部分按5:5分成比例分配。如有负债,由乙方承担。
(2)如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除土地使用权外,在偿还公司的债务后,甲乙双方按出现不可抗力该年的分成比例分配资产。如乙方因此而分得的建筑物(不准转让、买卖、抵债),在独立使用至本合同约定期满日起,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负债,由乙方承担。
(3)如一方依法提前终止,除土地使用权外在偿还公司的债务后的公司财产归非提出方所有。如有负债,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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