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合同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2月1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新家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对外贸易公司以及澳门××贸易有限公司三方于1993年1月7日签订的“××企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书”(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该合资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1月19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于被申请人的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质证,仲裁庭又于1998年7月1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现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澳门××贸易有限公司三方于1993年1月7日签订了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1993年3月24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于1993年4月2日取得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合资公司依法成立。
合资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一方的澳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合资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合同审批机构批准,合资公司投资者由三方变更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投资比例也作了相应变更。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质量,发展新产品,向高档次发展,并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使合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资公司成立后,充分利用申请人的A和B商标系列产品(包括服装、皮革制品、手表、运动用品等),在中国市场上开展生产、批发、经营专卖店等活动。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申请人出资30万美元,占出资额的30%,被申请人出资70万美元,占出资额的70%;申请人以设备和现金投入,被申请人以合资公司使用的土地7.875亩(每亩按8000美元作价)加现金投入。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为15年。
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合资各方如有一方不执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时,视为一方片面终止合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