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工商、财税、海关、外汇、银行、商检、环保、保险、国土、城建、房地产管理及劳动管理等事项按国家及经济特区有关规定。
(七)请向有关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1993年4月4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合作经营××经济特区××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
第一条:双方投资比例
1.甲方以提供××市××工业城内土地70亩为合作条件。首期提供15亩,土地按国土部门核准地价投入(包括“三通一平”和国土证)。投入以缴土地款凭证日期为依据。
2.乙方提供与甲方同等额的资金,作为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费用。
3.如果甲方追加投入,乙方也应相应追加同额投入资金。乙方也可应甲方的要求向合作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月息按1%计,期到还本。
4.双方投资比例的核算应以同一币种。合作企业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乙方以外币投入合作企业外汇户头应由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调剂为人民币作为投入资金。
第二条:双方利润分红比例
当双方的投入同等额时,利润分红比例为:甲方占45%;乙方占55%。
第三条:合作企业的经营
合作企业由双方共同经营,人员和薪金由董事会决定。为保证合作双方的稳定和收益,合作企业董事会及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在合作期限内任期不限,无特殊情况不予更换。
第四条:本协议书的作用
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有关条文与本协议产生相互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若干,具有同等效力。供双方保存。
1993年4月24日,合作公司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5年2月16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关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停办有关问题协议书”(下称停办协议),约定如下:
(一)合作企业由于甲方提供的开发用地条件未落实,决定从1995年2月起至1996年2月底止停办1年,由甲方负责办理报停手续。
(二)合作企业在此以前所付出一切费用(包括开办费、设计费、钻探费、报建费、资质费、人员工资及办公场地等)均由甲方负责。
(三)合作企业购买的两部汽车移交给乙方使用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至目前为止,乙方已投入资金人民币7328001.4元和6619港元均不计息,在扣除两部汽车原价款850225.53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6477775.87元和6619港元,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在1995年4月底前还款,则不计息。在1995年5月1日至5月底还款,按月息1.5%计息。在1995年6月1日至6月底还款,按月息2%计息,在1995年7月1日至7月底还款,按月息2.5%计息,在1995年8月1日以后还款,按月息3%计息。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995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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