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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厂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一)双方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的××经济特区××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售出租及其综合管理服务。合作期限为15年。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万港元。
  (三)合作双方的合作条件是:
  被申请人提供位于××市××路西侧××工业区内土地70亩作为建设开发用地。
  申请人无息提供开发经营所需全部资金7000万港元,其中流动资金3500万港元。合作双方提供的条件,须在领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的3个月内完成,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作双方商定采用利润提取方式还本,还本期15年,每年金额为500万港元,营业总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开支后,再按第13条摊销还本后分配利润,分成比例:被申请人占45%,申请人占55%。
  (五)合作双方责任:
  被申请人责任:
  1.负责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而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如期提供开发建设用地,以及开发经营过程的规划、勘探、设计、报建、三通一平、工程施工等。
  3.负责解决合作企业人员的办公、通讯、交通等事宜。
  4.协助办理申请人作为出资而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工作。
  5.协助合作招聘经营管理、技术及其他人员。
  6.负责国内的销售、出租及综合服务。
  7.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宜。
  申请人责任:
  1.负责一切资金的投放,并按经营情况资金及时到位。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交通、通讯设备、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等有关事项。其价格须送被申请人确认。
  3.负责合作企业在海外的售房及租赁业务。
  4.提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5.办理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宜。
  (六)违约责任: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1.对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双方签署修改合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2.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将事故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最后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或解除合同的申请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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