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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合营企业因经营亏损,将合营企业的原股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200万元。港方(即本案申请人)原投资的人民币26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130万元,加上中方为友好关系而让步多给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40万元作价转让给被申请人。自此合营企业的一切权利属于被申请人。
  2.转股时,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即1996年4月还30万,7月还40万,10月还10万,12月还10万,1997年4月还25万,6月还25万)还款不得无故逾期,违约则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另有协议)。
  3.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的生产、新产品开发、合营企业的设备的利用或外卖等均由被申请人独立确定,不受任何干涉。被申请人认可港方享受四溴双酚A20%的股份权,具体分成由被申请人根据实际,自愿确定,港方不再予以任何干涉。
  4.总经理×××个人投入的股本金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优先安排归还,作为一项特殊照顾。
  5.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解散,新领导机构班子、原有职工去留都由被申请人组阁或确定。但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仍保留直到股权转让款还清后再改组。
  1996年3月28日,本案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基本内容如下:
  鉴于合营企业经营严重亏损,董事会决议削减股本金,重整合营企业。甲方同意将其在合营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在当地政府代表的参与下,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将其在合营企业的130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保留股权10万元。(甲方原股本金260万元,按半价折计130万元,外加10万元合作费用)
  2.付款安排:甲方体谅乙方资金筹集困难,同意乙方分6期偿还,自1996年4月1日开始,到1997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逾期则按2%计算利息。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为:
  (1)1996年4月30日前,300000元;
  (2)1996年7月30日前,300000元;
  (3)1996年10月31日前,100000元;
  (4)1996年12月31日前,100000元;
  (5)1997年4月30日前,250000元;
  (6)1997年6月30日前,250000元。
  3.乙方以其自有的和××市××化工厂的资产担保,以保证履行付款义务。
  4.合同签订后,解散合营企业的领导班子,继续保留原合营企业的名称和董事会。甲方应履行合营企业验审时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如甲方不履行此责任或提出解除合营合同,乙方有权没收甲方剩余的10万元股本金。原合营企业的一切遗留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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