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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5.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6.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7.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可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8.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合营合同得到××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1993年11月18日,合营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由于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合营企业于1994年9月30日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合营企业由被申请人、××市×××机械厂、第一、第二申请人四方共同投资兴建。1994年10月20日,××市外资管理部门以“×××号”文对合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更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作了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原合同的投资股东变更为甲方:两申请人,乙方:被申请人、××市×××机械厂。
  2.同意合营企业的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400万元。甲方占65%,计人民币260万元,其中第一申请人占40%,计人民币16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第二申请人占25%,计人民币100万元,以原投资的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乙方占35%,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占22.5%,计人民币90万元,××市×××机械厂占12.5%,计人民币50万元,均以人民币出资。
  3.同意厂址变更到被申请人的厂内
  4.同意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西咪替丁、纺织补剂。
  5.同意合营企业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四溴双酚A300吨,西咪替丁100吨,视市场变化而改变其他产品。
  6.同意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变更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7.除以上变更外,其余均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执行。
  合营企业重组后,生产经营同样面临严重困难。1996年3月24日-26日,合营企业董事会在深圳召开会议,并邀请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列席了会议作见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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