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月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第一申请人A公司。第二申请人B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于1998年6月12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6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述三方当事人寄送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作为本案独任仲裁员。1998年8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9月14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1998年8月7日,深圳分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1998年9月14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均出席庭审,对本案的事实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陈述意见和补充证据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双方补充的材料进行了交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3年10月28日,××市××化工橡胶厂(甲方)与本案第二申请人B(乙方)共同签署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合营企业)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合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22.7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17万元,甲方出资45%,计美元7.65万元,乙方出资55%,计美元9.35万元。
2.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年产300吨。
3.甲方以现有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配套设施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出资;乙方以现汇出资。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