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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保底收益人民币188520.67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4063.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水、电、电话等杂费共计人民币120106.88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7115.23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未能履行合作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368193.96元;
  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开庭后,被申请人增加和变更反请求为:
  1.申请人违反合作合同规定,致使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2.因申请人停电造成合作公司聘用工人不能生产而需发的工人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54028元;
  3.因申请人停电违约致使合作公司未能如期合作经营造成被申请人投入资金开办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1)合作公司开办费的经济损失27984.33元;
  (2)合作公司被解散后其产品及原料、设备需转让的经济损失332432.12元;
  (3)国外合作毁约的经济损失13000元。
  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1997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检修布电线路时,查实被申请人长期盗用申请人电能。为保护现场,申请人贴上封条暂停供电。此后,双方谈判不成,被申请人不参加董事会,并派人将合营公司财物搬离现场。申请人认为纠纷起因在于被申请人侵权、违约:
  (1)被申请人将电线私自暗接在申请人线路上,显属侵权;
  (2)被申请人拒绝赔偿电费,显属无理;
  (3)被申请人拖欠、拒付保底收益,违反合同规定;
  (4)被申请人多次哄抢,转移合作公司财产,显属单方撕毁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
  合作公司成立后,申请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700平方米以及25平方米办公用房,仅提供经营场地470平方米,其余应提供与470平方米同层相连的230平方米场地和办公用房至今仍由申请人自行使用。被申请人只能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面积,按比例支付保底收益,申请人在用电争议发生前未曾予以异议,故不存在被申请人拖欠保底收益的事实。
  申请人擅自切断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用电,致使合作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亦不能对外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为减少经济损失,合作公司将面料外发加工生产,却遭到申请人的阻挠,至今仍有60万元面料和成品被强行封存在合作公司场地,申请人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侵犯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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