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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另外,不仅在文字方面,而且在逻辑上、以后的实践上及事实上都证明了《承包协议》是合营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祝××承包合资公司的一个公司内部文件。签字的主要主体是董事会和总经理祝××。
  2.《承包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合营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吻合。
  《承包协议》规定,“经董事会商议,决定将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务承包给合资公司(总经理),具体事宜协议如下:(1)由合资公司负责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试产及投产。(2)由合资公司负责承包期的生产经营事务。(3)合资公司累计上交×××有限公司20.357万美元”。上述内容与《公司章程》、《合营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吻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
  《公司章程》第34条规定:“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承包是执行决议之一)”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已授权),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
  (2)总经理职权。
  《公司章程》第34条还规定:总经理“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这一规定与《承包协议》的1、2条内容完全一样。
  (3)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也符合《公司章程》第51条、《合营合同》第38条的规定,即“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承包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合营合同》的内容不相抵触,同时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承包协议》并未对“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
  《合营合同》第42条规定“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生效”。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承包协议》,因为《承包协议》并未对“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条款)进行“修改”,《承包协议》与《合营合同》并不抵触,且《承包协议》只是《第一次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的附件,所以,也就不存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的问题。
  4.《承包协议》体现了平等互利原则。
  《承包协议》的订立是被申请人及祝××本人为了达到引人申请人投资的目的而自愿对申请人的补偿,《承包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违反平等互利的动机。
  5.对总经理祝××的承包行为进行担保,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总经理祝××承包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具体由谁担保,法律上、合同上、章程上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厂的保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五点表明,《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总经理祝××不能履行《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被申请人×××厂按照《包协议》第5条“将由×××厂负责归还”一款的规定承担“归还”责任。这也就是申请人的第二条请求事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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