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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资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9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厂之间共同签订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指定×××、被申请人指定×××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5月21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未再提交任何材料。
  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的情况,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仲裁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共同举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3月6日向合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合营公司、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三方作为“协议人”,于1993年共同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
  此后,申请人未能依照“承包协议”的约定获得有关利润。申请人因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诉称:
  合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祝××先生担任。“承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担保,由合营公司视××总经理承包经营合营公司。协议规定:1993年、1994年每年上交申请人1.875万美元;1995年上交申请人14.375万美元。从1994年至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上交过任何款项。1997年3月20日,在合营公司第二次董事会议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承包协议,合营公司总经理祝××提出归还投资回报计划。但此计划祝××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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