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2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资合同,该合资合同于1993年1月1日由××市郊区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同年1月14日,××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公司依法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总投资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80万美元。各方出资为,甲方(注:被申请人)出资220.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8%,乙方(注:申请人)出资159.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为:甲方以配套设备、运输车辆折合美元及美元现汇出资,不足部分以配套人民币出资,共计220.4万美元;乙方以生产设备、商标“C”出资,共计159.6万美元。上述各方的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齐出资金额,并聘请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服装。生产规模为,1993年150万件套,1994年22万件套,1995年250万件套。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380万件套。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C”。
合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引进由合营公司与有关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型号、价格必须经合营公司双方共同选择、一致认可。进口设备必须是具有90年代国际一流水平的全新合格产品,所引进之设备必需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认可。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出资额的2%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2%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合营公司成立后,1993年7月22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营各方的投资出具了验资报告,表明申请人已全额投入资本,被申请人仅投入10%的认缴资本。1996年10月21日×××会计师事务所又出具一份验资报告,证实被申请人已补足出资。同时,合营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由被申请人承包,以后又于1995年3月1日改由申请人承包经营,但合营公司连年亏损,现已处于停产状态,对于合营公司的前途双方意见不一,申请人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
1.终止双方在1992年12月28日订立的合资合同,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立即组织清算;
2.被申请人因逾期出资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6.6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