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合资公司贷款担保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4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市丝绸进出口公司、被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发展总公司深圳公司于1989年3月29日签订的“合资经营××服装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6年6月4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资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依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于1996年8月1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等,于1996年9月26日在深圳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依时到庭。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补交了有关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已将这些材料分别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由于与本案相牵连的一法院破产案一直未审结,经仲裁庭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4次作出延期裁决决定,最后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4月30日。
仲裁庭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9年3月29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丙方和广东省××发展总公司深圳公司作为乙方,三方签订了合资合同。三方在合资合同中的主要约定如下:
(一)合资公司名称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
(三)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港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港币500万元。各方出资金额及比例为,甲方:港币200万元,占合资公司投资总额的40%;乙方:港币125万元,占合资公司投资总额的25%;丙方:港币175万元,占合资公司投资总额的35%。各方均以现金投入。
(四)贷款所需之担保,由股东各方按股份比例承担。
(五)合资公司如吸收合资者外的其他方参资、各方增资或以合资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合资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