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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6.第一被申请人承包拆迁工程,却又要申请人支付3%的拆迁管理费。
  四、第一被申请人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在“××广场”地段建立临时商铺出租,将租金据为己有,损害了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合伙合同第13条,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合同他方须无限连带承担该协议中“乙方”的责任,但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相互串通,起草合作开发××广场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要求申请人承担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和一切法律责任,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却只享受权利和利益,不承担义务和风险。
  六、为了加快房地产开发进程,减少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请求其切实履行三方合同、协议,并要求对已投入资金进行审计,但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拒绝,并毫无根据地要求申请人再投入资金。
  第一被申请人则辩称:
  一、合作合同第10章第1款第3项,及第11章和第12章,均说明了第一被申请人有权参与合作公司的管理,而没有说明营业执照、政府批文及全套印章交给申请人管理。
  二、根据合作合同第7章第3款第3项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乙方必须按××市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投放完毕”。但申请人至今为止未投入一分钱。事实上,××路846号至898号及××巷、××巷20号地段之地块,产权所属仍为××省科委和第一被申请人。
  三、依据合作合同第7章第1条的规定“地价款……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以等值外汇投入,经过第一被申请人向有关部门了解,当然包含合作公司的筹建费用。此外,两份审计报告均指出办公费用中包括了写字楼的装修、水电、租金及公司筹建期间的伙食、福利、工资及交际等费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中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环市路××大厦东七楼。中方和外方所有合同的商谈、确定、打字、印刷均在该址进行,怎么能说合作公司没有筹建费用。
  四、第一被申请人以人民币6581.42万元的价格实行大包干,必须要按进资计划表进资。换句话说,就是按照三方认定的时间表付款,申请人逾期不付款,拆迁的时间自然顺延。在人民币6581.42万元按计划到位后,如第一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拆迁完毕,第一被申请人自愿受罚。由于申请人资金迟迟不到位,致使第一被申请人在名誉和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现有多户拆迁户告状诉第一被申请人拖欠拆迁费及购房款。
  五、关于第一被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只是第一被申请人内部的承包形式(××是第一被申请人内部的一个部),在××路项目中,对外所签的一切合同、合约均以第一被申请人的名义进行。亦就是说,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均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关于××建筑公司的拆迁合同,必须说明××建筑公司是有××市拆迁资格的单位,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份合同、合约规定第一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委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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