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4月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3月4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1997年5月13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7年7月22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庭审,第二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主持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1997年9月18日,仲裁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就××巷等拆迁项目所投人资金的数额,以及筹建费用数额和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入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1997年11月28日,仲裁庭在深圳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材料。
  1998年4月2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4年11月18日,第一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合作合同规定:双方同意在中国××省××市合作建设经营“××广场”商品楼宇,共同建立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合作经营的项目是开发建设并销售、出租管理位于××市×××路846号至898号及××巷、××巷20号地段建设商业楼宇。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7亿元。其中乙方(1)(即申请人)占2.6亿元,乙方(2)(即第二被申请人)占1000万元。(包括地价款、搬拆迁、永迁费、钻探设计费、土建费及各种税费,到公证办理产权为止的一切费用,若投资总额超出预算,应由乙方(1)、乙方(2)增资补足)。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亿元。进资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1)、乙方(2)须投入占投资总额15%的首期资金(即人民币4050万元),一年内所有注册资本须投入完毕,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注册资本以外投资总额以内的部分须投放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乙方(1)、乙方(2)必须按××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投放完毕。合作方式:甲方根据××市规划局(93)、(94)×城规北片地字287号及588号,××市国土局×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450号,提供建设用地65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方(1)分期投入该项目建设资金2.7亿元人民币。乙方(2)分期投入该项目建设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