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资建设商住大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关于申请人实际损失和索赔额的计算:
  1.第一时段从1995年3月10日至1996年1月10日,为期10个月,损失包括:
  (1)重新设计补偿费和赶工费计250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实付××股份公司无息保证金1953万元人民币,月息率按1.5%计,10个月利息共 292.95万元人民币(注:申请人实付××股份公司2453万元人民币,按合同书只有500万元为动迁费,其余均为保证金。有450万元收据写成动迁费,乃工作之失误)。
  (3)因工期拖延,申请人付工程款保证金利息、罚息损失70万元。
  (4)停工损失费200万元。
  (5)为被申请人租办公用房每月费用约为8000元,其中包括:房租6632元、管理费663.2元、电话租金180元、水电费及电话费约525元,10个月计为8万元。
  (6)申请人每月管理、业务费用约为30万元人民币,其中工资约8万元,房租、水电、管理费约11万元,办公、业务及招待费用约10万元,10个月为300万元。××大厦项目按60%摊销,实际索赔180万元。
  (7)申请人返还48户拆迁住房损失。按被申请人设计,最接近原来面积的住房也要大出31.22平方米,回迁户按协议只须按成本费支付,平均每平方米与市场价差4500元以上,48户1498平方米共损失674.1万元。
  以上7项共为1675.05万元。
  2.第二时段从1996年2月14日至1997年4月12日,为时约14个月:
  (1)申请人付××股份公司1953万保证金利息,按月息率1.2%计算(银行1996年降息),14个月约为328.1万元。被申请人承担50%,即164.05万元。
  (2)停工损失补偿180万元,被申请人应承担50%,即90万元。
  (3)申请人管理费用14个月约420万元,××大厦项目分摊60%,为25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50%,即126万元。
  上述3项共为380.05万元。
  根据上述两个时段的计算,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索赔总额为人民币2055.1万元。
  (四)由于原先按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所设计的图形不适合国际市场需求,经反复调查论证和研究,申请人决定对××大厦住宅楼设计进行修改,主要是将原先的12户改成14户。为此又与有关设计部门签署了专门协议书,并另加付人民币1027656元设计费。此部分增加的设计费用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中途要求修改设计导致的,直接责任在被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意见作了进一步答辩,其要点如下:
  (一)申请人试图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引向申请人的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是否由被申请人提出修改设计所造成,有意回避本案的关键问题,即合同书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应由谁负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已指出,合同书签订时,申请人未就××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未就上述上地使用权取得××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房地产证》,未就上述地块上的楼宇取得外销许可证,未就合同书的签署取得××股份公司的书面同意,因而缺乏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的法定条件和权利。这些均是导致合同书无效的关键原因,申请人应对合同书无效负过错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