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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建设商住大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二)申请人并非因为被申请人向其提出修改设计图纸而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修改设计要点和整体方案。申请人在签订合同书之前,于1995年2月22日向规划国土局申请调整建筑功能比例并获得批准,因此,申请人需对设计要点重新设计方案。被申请人按合同书规定,在申请人提供的施工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不可能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时间上的延误,亦不可能给申请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庭后补充的书面意见要点如下:
  (一)申请人计算损失的出发点和原则:1.一是由于被申请人要求修改设计所引起的直接性关联损失,二是由于被申请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提起仲裁,导致项目无法进行而产生的直接性关联损失。2.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失,能提供直接真凭实据。3.虽然尚未成为现实,但必须要得到执行和兑现的损失,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真凭实据。
  (二)关于时段划分和不同计算方法的说明:1.由于在1995年12月与被申请人已开始洽谈合作事宜,其要求住宅达到3万多平方米,并须按香港市场需求重新设计,因而原定于1995年2月底的正式开工耽搁了下来。1995年3月10日,双方签署合同书后,申请人便要求设计部门重新设计,并正式向国土部门作了申报。新的设计于1995年9月通过,申请人在1995年12月26日获得开工许可证,设计部门也于1996年1月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因此,申请人将1995年3月10日签订合同书至1996年1月设计部门完成方案之间的10个月,作为第一时段是有充分根据的。这10个月时间完全是为了满足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设计的要求而不得不使用的,一旦被申请人毁约,其间的一切支出,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全部从成本转为不应发生的浪费和损失。2.在××大厦刚刚开工后,被申请人就提出退出合作的建议,申请人对此是根本不能接受的。为此,被申请人于1996年2月14日正式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只得将工程重新停下来。1996年9月17日裁决书下来。1996年10月25日申请人提出索赔损失的仲裁申请,直到此时,申请人对如何处理××大厦项目一直感到无所适从。后来,申请人与原先施工队伍洽谈,于1997年1月20日达成了处理施工遗留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在申请人支付了230万元工程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可正式动工。申请人已于1997年4月3日付完230万元工程款,新的施工队伍从1997年4月12日便可以开工,因而将1996年2月14日至1997年4月12日明确定为第二时段,约14个月。本着合情合理原则,对于第一时段中申请人产生的直接性损失,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第二时段中申请人产生的直接性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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