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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建设商住大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双方确定该大楼之开工日期原为1995年3月29日,工程为期两年,即1997年3月29日交付给申请人。双方之责任及权益如下:
  1.申请人责任及权益保证大楼的兴建已取得××市有关政府部门的一切合法批准,将向被申请人提供一切与兴建该大楼之有关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立项批文、开工许可证等;申请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前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登记注册手续;申请人应于双方确认之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并按时交予被申请人,如因被申请人改变申请人所设计方案,该工程将延期2个月完成;申请人负责在国内成立一个由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外合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代理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司须于被申请人付出第一期款项后3个月内完成;申请人在工程期间提供免费之办公地点给予被申请人作办公使用;申请人并需于预售楼宇前15天完成至少2间不同面积的示范单位免费提供给被申请人作销售示范用途,其内部装修及设计必须与设计图及被申请人之要求符合,其费用由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免费提供该大楼之模型给予被申请人,房产证由申请人负责。
  2.被申请人责任及权益:按合同书确定的付款金额,分期向申请人付款:合同书生效后3日内,付人民币1000万元整;基础工程开工前10日内,被申请人收到工程进度表后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000万元整;工程进度至正负零时前10日内,付予申请人人民币2000万元,直至全栋大楼工程全部完成;批准预售证及外销许可证前15天,被申请人应付予申请人人民币2000万元整,申请人收款后15天内必须交予被申请人预售证及外销许可证正本;余款于被申请人收到大楼入伙通知书45日内付清。该全栋大楼完成后30000平方米之产权,全部归被申请人全权所有,超出之部分,申请人必须以同等价格优先售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权负责对该栋大楼的销售事宜,全部销售款项人被申请人指定之银行账号内,申请人须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协助;该栋大楼的管理权归被申请人全权所有。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书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申请人不能向被申请人提供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文件,而令被申请人无法合法地(或延迟)出售该大楼单位予国内外人士,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已付出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并从延迟之日起按一分半月息计算罚息;如申请人提供销售批文之内销比例超过50%时,则超过部分,被申请人有权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500元(即只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500元支付);如申请人不能按照工程完成日期即1997年3月29日前把大楼交付被申请人(如因被申请人改变申请人原设计方案时,申请人可延期2个月内完成,即1997年5月29日前。开工日期不变下,不算违约),其延交罚金为被申请人已付予申请人总金额月息一分半计算,从延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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