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占有其已缴纳的注册资本”的问题:合作公司自1994年9月试营业至今已3年,由于受政府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宾馆行业不景气,客房出租率不高,营业收入不高。合作公司的经理领导层在开拓经营业务时受到申请人方面人为设置的障碍。具体举例:
(1)合作公司使用的××大酒店,在合作前由申请人请工程队装修改造。申请人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隐瞒事实,敦促被申请人马上试营业。但营业不久,工程质量问题暴露无遗,曾一度见报,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使公司经济效益受到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曾在1995年3月22日以公司董事会的形式提出验收要求,但申请人置之不理,多年来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2)申请人对工程款的确定有违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合同第29条明确约定,“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包括甲方已经发生的更新改造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列入工程预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隐瞒单方与他人结算,致使被申请人承受极大的损失。
(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利润,申请人一直当作下岗员工补助费收下,拒不承认是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润。
(4)由于申请人的严重违约,造成目前的合作公司收益甚微,申请人投入合作的条件至今尚未明确。
合作合同第11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现有的12层大厦作为合作条件”,申请人实际提供的大厦只有11层。另外,申请人也未将该大厦过户到合作公司名下,现今××大酒店使用的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其他单位。申请人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严重违约。
尽管有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仍然在逐步支付申请人的利润。
3.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无故抽逃资金423374美元的说法故意歪曲事实。事实是,合作公司于1994年7月和10月,分两批向被申请人采购厨房设备,第一批厨房设备价款为211837美元,第二批厨房设备价款为211837美元。被申请人在合作公司支付了货款后,第一批设备已于1994年7月运至上海港,由申请人和合作公司办理了向中国海关的报关手续。第二批设备于1994年10月准备起运中国时,申请人迟迟办不出相关的设备进口批准文件,致使该批设备滞留在新加坡港口仓库,无法进口中国。经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26日和11月5日书面致函申请人催促,可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办出进口批件,反而使得被申请人每月都在为滞留在新加坡仓库中的厨房设备支付仓储费。
有关两批进口厨房设备的购买发票全部在合作公司账册中。据查,合作公司于1995年和1996年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作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份审计报告均记载有合作公司付被申请人厨房设备款423374美元。合作公司以被申请人出具的原始发票凭证做人账册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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