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酒店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按合同第8条规定的被申请人每年须向申请人支付收益的分利方法,这种分利方式属一种合作的固定补偿,被申请人负责经营管理,不管是否实际获利,被申请人均必须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保底利润。合同第47条规定得更加明确,“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给甲方当年度利润时,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如乙方连续2年无法支付甲方利润时,由乙方在合作公司的自有资金中补足,若乙方连续3年无法支付甲方利润:甲方除有权占有注册资本全部数额外,还有权要求中止本合同。”这一约定无异于被申请人承诺以其股本为担保,保证申请人能按约定取得前5年的保底利润。乙方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占有其已缴纳的注册资本,即拥有合作公司全部股权。
  3.合作公司由被申请人单方面进行经营管理,被申请人却损害了合作公司利益。根据1996年××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公司1994年9月至1995年12月的审计报告证明:
  (1)抽逃资金423374.00美元。1994年8月和10月分别预付给被申请人购厨房设备款2笔,经查无购货合同,至今也无厨房设备到货。据此申请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总经理(即被申请人法人代表)的母亲非合作公司职工,但其医疗费58009.60元(人民币)列入管理费用。
  (3)总经理母亲及其另设的××百货公司、××建材公司长期租用客房,未付租金,共欠383600元人民币。
  (4)漏计收入、漏交税金、误报税目,漏交税款19678.94元人民币。由于被申请人的种种违约和非法行为致使酒店负债累累,连年亏损,无法达到合同第6条规定的经营目的。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前述仲裁请求,要求终止合同,追索被申请人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辩如下:
  1.合同条款中根本未写有被申请人在1997年之前筹措到注册资本以外的120万美元的文字内容,合同也没有规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差额部分120万元不及时筹措到位属违约行为的文字条款,申请人曲解合同条款,显然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列举的贷款数1562万元人民币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数字不相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装修装潢费为1388万元人民币,并规定,装修装潢费1388万元分周年计算还贷。据此推算,合作公司从领取营业执照的1993年12月3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10年间,合作公司筹措到120万美元即可。以此可以认定本案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长期占用申请人贷款1562万元人民币”之说,也不存在被申请人未筹措到120万美元差额就有严重违约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