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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作合同于1993年12月20日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1993年12月31日合作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正式成立。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给合作公司经营场地和有关设施,被申请人从1993年11月15日至1994年11月17日止共投入注册资金280万美元。但双方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因出资问题,支付保底利润问题,经营管理问题,购买设备等问题发生争议,合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连年亏损,无法达到合作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申请人遂向上海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
  1.认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同
  (1)未投入注册资本与投资差额部分120万美元;
  (2)抽逃注册资本423674.00美元;
  (3)连续3年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申请人保底利润,共计760万元人民币。
  2.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终止合同,被申请人投入的注册资本转为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承担抽逃资金部分的违约金并对其抽逃资金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及律师费。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如下:
  1.裁定被反诉人严重违反合同;
  2.裁定被反诉人立即将合作条件即中国××市××路369号整幢12层大厦之产权户名变更至合作公司名下;
  3.裁定被反诉人立即完整办理合作条件中国××市××路369号大厦装修装潢工程验收和移交手续;
  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请求全部仲裁费用。
  对于上述争议,申请人称:1993年12月20日××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复批准合作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点为:(一)合作公司改造甲方所属的××大酒店;(二)合作公司投资总额400万美元,注册资本280万美元,甲方提供现有12层大厦,经营场地,设备为合作条件;乙方出资280万美元现汇为注册资本及负责筹措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经批准的合同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同样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
  1.按照合作合同第9条、第12条规定以及上述(93)第1271号批复,被申请人应负责提供改造经营场所的全部投资400万美元,其中280万美元为被申请人自有资金(即注册资本),并应负责筹措120万美元贷款。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筹措120万美元,而是长期占用申请人的贷款1562万元人民币迟迟不还。这是由于申请人的12层大厦于合作公司成立前已开始进行改造,根据合同第29条规定及上述批复,所有由申请人筹措的包括已投入改造的费用均列入总投资,应退还申请人,但已被被申请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合作企业并未返还上述申请人垫款,原因是被申请人未筹措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差额部分,构成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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