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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7年11月10日庭审后,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尚欠股权价款104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依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但至1997年1月止,被申请人仅付转让款396万元,尚欠104万元未付。申请人于1997年6月12日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股价款数额仅为84万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请人为其下属公司),称其于1995年6月28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条款委托××市F公司偿还××市D公司欠款40万元,到1996年6月份止仅还欠款20万元,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未还。被申请人此间并未代申请人付××市D公司20万元欠款。故特将原仲裁请求做了修改,偿付尚欠股价款为104万元。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在庭后补充的材料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为79.53万元。申请人称:协议书第四条规定违约金按逾期部分总价款的日2‰计,考虑该约定偏高,申请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仅以日1‰计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1.协议书规定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申请人,实际履行130万元,该次少付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
  2.协议书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万元,延期付款金额为7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0日,以1‰计,违约金数额为6.3万元。
  3.协议书规定1995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万元,逾期付款金额为1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1月1日到1996年3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0.8万元。
  4.1996年4月,被申请人付款11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9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4月1日到1996年12月31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29.43万元。
  5.1997年1月,被申请人付款5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4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7年1月到1997年10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31.2万元。
  以上五部分总计,被申请人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数额为79.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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