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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染织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0.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由乙方推荐;设副总经理1人,由甲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11.合作公司所需的原材料、设备、配套件、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确需在境外购买的,其数量、质量和价格上限应事先由董事会确认。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选购设备的,应由董事会派人参与决定。甲乙双方为合作公司代购的设备器材均以原发票报账,不另收手续费或佣金,但因此而生的出差及运输费用,由合作公司负责。
  12.合作公司的利润分成,以合作公司7台筒子染色机全面投产之日起计算。合作公司的年度盈利,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10%、奖励福利基金5%、生产发展基金5%后的利润,甲方按25%分成,乙方按75%分成。合作公司出现亏损时,甲方分担25%,乙方分担75%。
  13.合作公司须在每月8日前向甲方缴足以下费用(以人民币计,每逾期1天,须按应缴总额加计滞纳金1‰)。
  (1)水费合计(含供配水的管理费、设施费、管理维护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1+18%)×上月实际用水量。
  (2)电费合计(含供配电的管理费、设施费、线路维护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1+18%)×上月实际耗电量。
  (3)污水处理费合计(含污水处理的管理费、设施费、管道维护费)=本月应交水费合计×(1+25%)×上月实际用水量。
  (4)住宿膳食管理费(不含员工本人应付的宿舍费和伙食费)每人每月60元人民币,并每年由双方根据市场物价上浮指数协商调整1次。
  (5)甲方投足2000000港元出资额以后的合作期内,每月须由合作公司按双方其时商定的租价向甲方交纳厂房租金。
  14.合作公司的期限为18年。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
  1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取回各自投入的设备,货币资金按双方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16.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
  17.合作任何一方未按合作合同依期如数提交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2%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6%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8.合作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凡因执行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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