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作双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按合作合同第5.3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保证合作公司之厂房使用权;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等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和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用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污水处理、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文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人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合作合同第5.3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境内,交付合作公司;
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各类纱线、染化料助剂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70%,内销部分占30%。合作公司的产品由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向国内外销售,产品的加工、销售价格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核定价格下限和核价方法,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执行,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低于价格下限,必须事先知会正、副董事长并作出解释。
8.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均须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4人,董事长1人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1人由甲方委派。董事长为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原则上在合作公司的注册地址举行,经1/3及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采取以下三种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或决定:
(1)对于下列重大问题,均须由出席的全体董事或其委托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或决定:
①合作公司的合同及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公司的停产、终止、解散、延长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③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作条件的变更或转让;
④以合作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私人贷款;
⑤以合作公司的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作经济担保;
⑥对合作公司有可能造成严重亏损的所有重要事宜;
⑦设立合作公司的分支机构。
(2)对下列问题,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包括甲方或乙方至少各1名董事)通过作出决定:
①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②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差旅费等基本标准;
③产品的加工、销售价格的下限及核价方法;
④确需在中国境外购买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数量、质量(或产地牌号)和价格上限;
⑤年度经营、生产总结及下一年度的目标计划;
⑥年度财务总结及利润分配方案。
(3)对于除本条第1.2项所规定的问题外其他一切重要事宜,均可由出席符合本章第8.4条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作出决定,如表决出现僵局,则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