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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7年7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养鳗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月26日在××省××签订的“××××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了以×××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9年5月31日和7月8日两次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均派代表和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仲裁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相互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庭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两次开庭审理结果作出本案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28日签订了《××××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根据该合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资举办合营公司。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为养殖加工销售文蛤、鳗鱼等水产品。合营公司总投资为16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万美元,申请人认缴其中25%,即3万美元,被申请人认缴其中75%,即9万美元。出资方式,被申请人以固定资产折价投入(详见出资协议),申请人以美元现金投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物应在营业执照领取后一个月内投入。
  合营公司成立后,申请人按约提交了出资额3万美元,但未参与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申请人从1998年9月23日江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合营公司未在银行申请开户,其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仍按原中方投资者名称进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1.依法裁定合资企业合同无效并依法裁定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资经营。
  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返还侵占申请人的资金3万美元及其利息,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依约将投资款打入指定验资账户,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长期侵占投资款项,将合营企业据为己有,致使合营公司虽经注册,却无自己的账户,根本无法开始营运。申请人直到最近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九八年度合营公司审计报告中得知被申请人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合营公司一直未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设立合营企业完整账册,健全核算制度,根本未在银行开户,因而公司账务混乱,账目不清。更令申请人震惊的是,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也不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以合营公司的名义为被申请人自身的贷款向银行以及其他债权人提供贷款担保,从而使合营企业卷入多起诉讼,蒙受重大损失。而被申请人的种种违法行为,致使合营企业既无运作基础,也没有继续运作下去的前景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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