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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娱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7.要求被诉人返还其抽逃的资金71.678万美元。
  8.要求被诉人返还其私自借出的款项人民币65万元。
  9.要求被诉人返还合作公司的财产1992CADILLAC4-DRSEDAN轿车一辆,价值2.4万美元。
  10.要求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由其引起的申诉人的律师费用等。
  被诉人辩称主要如下:
  (一)本案之起源,出于申诉人擅自撕毁合作合同、蓄意侵占合作公司之目的。申诉人在合作公司总经理赴香港代为落实归还合作公司向银行贷款60万美元期间,蓄意挑起争端,图谋侵占合作公司。申诉人采取一系列有预谋有步骤的行为,先以所谓“总经理不告而别”为由,后又以“港方资金分文未到”的莫须有罪名,蒙骗上报,骗取政府批文,把被诉人赶出合作公司,达到其侵占用的。
  (二)被诉人早已按合作合同规定,资金足额到位。被诉人在4个月内履行了认缴出资款的义务,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上海×××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证报告”,该“验证报告”应其有法律效力。至于申诉人提交的所谓×××提供的否认收取过500万港币的证词和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复验报告”均为申诉人单方面行为所获取的“伪证”,依法应不予采信。需提请仲裁庭重视的是,在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证报告”后的20个月中,以及在1992年、1993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两次年检期间,申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且两次年检报告均有申诉人代表的签名。被诉人在资金足额到位的4个月内,又以实物形式投入了一百余万美元,申诉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出资验资完成后,被诉人受申诉人委托,依合作合同规定办理了海关免税物品进关,申诉人称按被诉人提供的“海关免税物品登记簿”不实,纯属无稽之谈。
  被诉人在合作公司的投资形式分别用现金和实物是中国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也是申、被诉人双方一致的意见并经双方认可的。如果申诉人要强调现金出资,应在验资前提出异议或不予办理报关了实物验证、造册等手续。既然实物与钱款是可以互换的二重形式,申诉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
  从合作公司开张至今两年多时间,申诉人从未向被诉人提出资金到位的书面异议,在协助被诉人依据合作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中,也未对双方的履约提出质疑,可见,本案纠纷之起源是申诉人有预谋有步骤的蓄谋侵占合作公司而挑起的事端。关于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一事,被诉人应缴付投入的资金已足额到位,且依法通过了验资,根本不存在被诉人的违约问题。
  (三)关于1993年被诉人应支付收益保底款170万元人民币尚有25万元人民币欠款一事,被诉人从未否认。事实上1993年双方合作从未发生过争议,在被诉人支付了145万元人民币后,双方曾言明,余款25万元人民币为申诉人的保留款可随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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