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娱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6年8月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诉人上海公司和被诉人香港贸易公司于1992年8月10日签订的《沪港合作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1995年1月26日向上海仲裁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仲裁案。
上海仲裁分会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
《仲裁规则》),由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先生、被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和上海仲裁分会主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先生于1995年5月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被诉人于1995年7月7日向上海仲裁分会提出反诉申请,由于不符
《仲裁规则》规定,上海仲裁分会未予受理。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和被诉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并于1995年6月22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申诉人在庭审期间向仲裁庭提交了“增加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书”,仲裁庭根据
《仲裁规则》规定同意了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事项的申请。双方向仲裁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申、被诉人都提交了补充材料。仲裁庭为了查明案情事实,要求出具《关于投入资本的验证报告》(以下简称“验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出具《关于投入注册资本的复查报告》(以下简称“复查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到庭接受申、被诉人询问,并于1995年9月22日第二次开庭,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对案情作了进一步陈述,出具“验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没有到庭,出具“复查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到庭回答了仲裁庭及出庭人员提出的问题。庭后,仲裁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就货物进口报关事宜向上海海关作了调查咨询,并委托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查核,并将该所出具的“查账报告”及附件材料送交申、被诉人,申诉人提交了对该“查账报告”的补充意见,被诉人多次要求推迟提交补充材料,但在仲裁庭限定最后应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内,被诉人仍未提交补充材料。
本案因案情比较复杂,仲裁庭于1996年1月23日和1996年4月29日两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裁决期限,经仲裁委员会同意,裁决期限延迟至1996年8月2日。